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

新闻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院财务基建计划局   时间:2024-05-27   点击数:  责任编辑:财务处

一、什么是劳务费


长期以来,我国行政事业类单位习惯将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核定、单位统一定期发放的收入称之为工资,将业务部门根据参与工作量商定的收入称之为劳务费。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,将工资界定为“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,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”,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类;将劳务费界定为“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,如临时聘用人员、钟点工工资,稿费、翻译费,评审费等”,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。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将工资、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入个人所得,并在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就其具体范围予以明确:工资、薪金所得,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;劳务报酬所得,是指个人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两者的口径是不同的。 财务上以劳动者身份是否在职为标准划分工资和劳务费,在职人员发的是工资,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发的是劳务费。税务上以纳税主体为标准区分工资和劳务费。与纳税主体有雇佣关系的发工资,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是劳务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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